认罪认罚系统化建设“迫在眉睫”!
2021-09-13
今年9月4日上午,最高检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就是其中一位。在2019年10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上,孙长永提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先有正当程序,后有协商司法。在今年9月4日由最高检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他依旧十分关注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量刑协商过程要规范,尽管完全透明并不容易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透明、规范、合理、完善的量刑协商程序,能够为量刑协商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引,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协商,实现实质的程序正义。“然而,我国刑法总则尚未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规定量刑减让的具体幅度。实践中,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多参照2017年最高法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但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罪名非常多,对于23个罪名以外的案件,量刑建议如何提出难以准确把握。”四川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林红宇在接受采访时说。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改之看来,量刑协商直接影响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情节应当法定化。
? 宏观上,应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 微观上,刑法应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的内涵以及标准的涵义,从宽如何理解等,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于改之表示。
今年5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量刑协商程序进一步予以细化,对量刑建议说理提出明确要求。记者了解到,目前,最高检已将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列入计划,正在着手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此外,对于量刑协商的参与主体是否包括被害人,也存在不同的声音。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熊秋红关注到,实践中存在过分漠视和过分关注被害人意见两种极端情况。“被害人意见不是量刑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在制度适用中,不能因为过于强调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而损害被追诉人获得公正对待的权利;同时也要为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其相应的知情权等。”熊秋红表示。
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同样是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建议适当拓宽被害人表达诉求和获得损失弥补机会的渠道,从而在庭前阶段最大程度地消解不和谐因素。”湖南省常宁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郑国宝表示。
任何一项制度从诞生到成熟,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理论层面作出令人信服的解读与指导,在实践层面将成功经验仔细梳理、认真落实,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见效,同时使更多司法工作者从单纯的执法“工匠”转变为有担当有情怀的法治“大师”,尽管道阻且长,但终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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