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整体解决方案-自然环境公益诉讼

2021-12-02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2017年7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职责,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然而,自然环境水体、生物的流动性和立体性使得传统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司法管辖遭遇了挑战。有学者撰文指出:“以行政区划作为环境司法管辖的基础,实际上人为割裂了环境保护的空间维度,使得司法权的配置与生态系统的规律相割裂,导致跨行政区域的环境问题无论是在行政执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不易得到解决。”

最先开展跨区域协作实践的是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019年初,最高检提出“强化系统思维,多层级推进跨区域一体化办案”。随后,最高检出台了《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跨区域协作的公益诉讼办案方式与环境保护法的理念一脉相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检察工作不断前行,结合自身司法实践探索,确保环境保护法相关制度设计不离初衷,体现中国特色。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将跨区域管辖予以正式确认,其第十七条明确指出,最高检、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指定或移送相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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