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六专四室?六专四室信息化建设方案
2020-09-18
今年全国法院司法警务工作会议明确了“六专四室”建设达标验收的任务。“六专四室”这个专有名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地法院领导以及行装、信息等部门的视听中,法院的其他部门,甚至非法院人员也开始对这个名词不再陌生。但是要问“六专四室”是派什么用场的?具体包含什么内容?还真需要好好做一番介绍。
看到这张图片,大家不仅想问“what are you 弄啥嘞?” 这是某法院对原有羁押室推倒重建的施工现场。“肯定得花不少钱吧?现在经费这么紧张,还弄这么大阵仗,有必要吗?”小编的回答是“100%很有必要!”
诚然,对于大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来说,审理的刑事案件多数都是刑罚较轻的,被告人对于判决多数都比较容易接受,发生脱逃、自伤、自残的危险概率相对较小,换句话说,不是每个被告人都想逃跑或者自伤的。这句话,一点没错。但是是不是就没有隐患呢?不是的,隐患依然在,这些隐患大量存在很可能导致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的300∶29∶1法则),而且这个安全事故是非常不确定的、突然的、不可预知的,也就是说,虽然不是每个被告人都想逃跑,但是我们也无法确定哪个被告人想逃跑。所以,“六专四室”就是用来防范那个不确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的,100%有建设的必要性。
想要读懂“六专四室”,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事项。
第一项:“六专四室”是啥?
“六专四室”是用于保障刑事审判顺利进行的十个硬件设施的总称。(装备室和枪弹室不限于保障刑事审判)具体指哪些呢?我们按照被告人从看守所到法院接受审判的过程情节来梳理。
1.从看守所押解被告人到法院路上所需的——专用囚车;
2.囚车到达法院后专门的停放场所——专用囚车库;
3.被告人在法院内所经的全部通道——专用羁押通道;
4.有楼层差异的需要——专用电梯;
5.被告人到刑事法庭接受审判要坐的——专用桌椅;
6.被告人候审期间可能要使用的——专用卫生间;
7.被告人在法院被临时羁押的场所——羁押室;
8.能够看见被告人从看守所到法院接受审判,再回到看守所全过程的——监控室;
9.执行一般刑事保障任务所需警用装备的存放场所——装备室;
10.执行特殊刑事保障任务所需武器的存放场所——枪弹室。
第二项:“六专四室”是干啥嘞?
1. 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残、自杀、脱逃——保护审判对象安全;
2. 防止被告人串供——保障审判程序安全;
3. 利于及时、准确、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一切审判活动安全;
4.全程音、视频监控,证据固定保存——保障法警执法安全。
“六专四室”的核心功能就是——保障安全!
第三项:“六专四室”谁来建?
这个问题的另一种说法就是“六专四室”建设到底应该谁来主导和推动?
“六专四室”标准化建设是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工作任务。既然是司法警务工作会议,那肯定是法警部门的事儿喽!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大体如此吧。但事实上,真是这样吗?
先说一个案例吧,2018年候审毒贩马廷江从法院脱逃事件,影响很大。关于事件的具体情况,网上都有过详细的报道,这里不赘述。事件发生后的官方通报指出,法院安全管理不到位,执勤法警存在违反押解、看管、警械具使用规定等,对涉事执勤法警停职调查,组织全院干警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认真整顿,并将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问责。通报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值得注意:涉事法警违规执勤,是直接责任人,一定会接受相应的处罚,但是我们看到通报首先说的是法院安全管理不到位,也就是说这是法院层面的问题,其次,全院干警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认真整顿,也是说明这件事的影响不仅仅在法警队,而是在整个法院,最后是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问责,这里面除了直接的执勤法警,分管法警工作的领导脱不了关系吧?负责法院安全建设的部门脱不了关系吧?法院安全事故,院长是第一责任人,总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吧?所以,虽然是刑事安全上出的问题,但是影响却是一大片。
那么好了,再看上面的一个问题,“六专四室” 建设仅仅是法警一个部门的事吗?显然不是。“六专四室”建设关乎法院整体工作,是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各地法院党组来主导和推进,行装、信息技术部门来具体落实工程建设,要确保“六专四室”的建设质量,使其真正的好用、实用。法警部门在“六专四室”建设中的主要作用应是分析安全形势、隐患,提出具体建设需求,与行装、信息技术部门及时协调,同时在“六专四室”建设工程交付后要真正的用好,发挥“保障安全”的核心作用。
第四项:“六专四室”建设标准是啥?
关于“六专四室”建设标准,最高法院有明确的建设规范,但有些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法院就需要采取其他措施。不管是建设规范,还是其他措施,最终都指向一个目标,就是确保绝对安全。
细化标准很多,小编理解之后总结了一下,“六专四室”建设总体标准(或建设目标):
被告人所经之地无隐患(如软包、封闭环境);
被告人所到之处均可见(全程监控无盲区,除涉及隐私保护区域);
被告人所发之声均可听(全程音频监控);
所有警力可呼、应(移动多媒体信息平台);
所有情况可反馈(远程通讯系统);
执法全程可回看、可固定、可留痕(音、视频监控、存储)。
小编想特别说一下对于“相对封闭”这个标准的理解。包含了两层意思:一个是空间上的相对性。比如专用囚车库,无独立场所建设囚车库,怎么办?采用可移动式屏障等进行临时性的物理隔离,使人犯上下囚车时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二是时间上的相对性。比如专用通道,由于有些审判场所的建筑结构问题,仅有一条通道,需要法官和被告人共用,怎么处理?能够进行结构改造最好,不能的情况下,在有被告人通行时,通道内其他出入口门禁临时关闭,形成专门的通行时间,确保该时间内的封闭性。
目前“六专四室”的建设规范标准,是基于大多数法院的基本需要提出的,小编认为,有条件的法院,应该在达到上述功能目标的基础上,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预留建设和提升空间,特别是信息化、科技化部分。比如目前已经有法院的羁押室内安装了被告人异常行为分析系统,只要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发生了超出预设模式的行为时,系统就会报警,提示法警注意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因此“六专四室”建设,是一个需要不断与时俱进的动态建设,标准也是动态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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